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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峰: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数字货币交易的性质?

苹果下载imtoken教程 2023-02-07 06:54:58

由于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BCD(比特币钻石)等虚拟货币的出现,以及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比特币的概念、法律属性、交易流程等问题定义明确。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等的属性,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虚拟货币的理解与相关法律的适用不一致,当存在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数字货币交易纠纷,各机构会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 本文将结合两起结果截然不同的数字货币交易纠纷相关案例,探讨如何认定数字货币交易的性质。

1.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理财纠纷

01 案例简介

2018年10月,一起合伙企业与自然人股权转让纠纷案,申请人A(合伙企业)、申请人B(自然人)、被申请人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C受让申请人A持有的X公司5%的股份,股权转让价款为55万元,其中25万元由被申请人C支付给申请人A。由于申请人B委托被申请人C对比特币等资产进行理财,基于这部分资产产生的部分收益,被申请人C按期将合同约定的BTC、BCH、BCD返还给申请人B后,申请人B同意代被申请人C向申请人A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C未按约定归还BTC、BCH和BCD,也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费。 两申请人随即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提出以下主要仲裁请求:一、变更申请人持有X公司5%股权至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万元同时对第一申请人的股权; 二、被申请人赔偿二申请人20.13 BTC、50 BCH、12.66 BCD资产损失493,158.40美元及利息(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至仲裁申请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利率计算)返回); 三、被申请人支付第二申请人违约金10万元。 最终,深圳国际仲裁院支持仲裁请求1和仲裁请求3; 同时比特币中国法律认定,深圳国际仲裁院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第二申请人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深圳国际仲裁院不不支持第二申请人的利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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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本案判决要点

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是当事人的真实表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本合同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充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有先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即被申请人未交付双方约定的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

第一,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比特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法律法规不禁止私人持有和合法流通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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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比特币虽然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空间中,在占有、支配、权利变更的公示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但不妨碍其作为交割对象;

第三,在法律法规对比特币进行定性之前,仲裁庭不能正面认定其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可以反推认定其既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 货币,也不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不会产生利息;

第四,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妨碍它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相关各方带来经济利益。 这是当事人的一致意思,不违反法律,仲裁庭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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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比特币中国法律认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支持仲裁请求一,即将第一申请人持有的X公司5%股权变更为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应向第一申请人支付股权款同时25万元人民币; 仲裁请求 2、深圳国际仲裁院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仲裁庭认为,401,780美元的财产损失应按照裁决之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比特币既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也不是电子法定货币,因此不会产生利息;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乙方(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按时偿还丙方(二申请人)数字货币资产及股权转让的,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被申请人已超过30天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比特币或股权转让等资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已实现,且不存在相对超额的情况。因此,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二、涉及数字货币还贷的民间借贷纠纷

01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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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与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6年3月30日,王某向孟某借款7000元。 随后,孟某要求王某偿还贷款,但王某因资金不足一直没有归还。 经孟某同意后,王某于2016年4月16日将虚拟货币2600虚拟金(王某称价值7514元)转入孟某提供的账户。对于这2600虚拟金是否为虚拟货币,众说纷纭。王先生偿还了7000元的贷款。 孟某称代王某卖掉2600虚拟金,王某某称已偿还7000元借款。 孟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王某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再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孟某损失3500元。

02 本案判决要点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3月30日,王某向孟某借款7000元,2016年4月16日,王某将价值7814元的虚拟货币转入孟某提供的账户。 偿还7000元借款及利息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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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从一、二审双方提交的录音来看,并未提及7000元借款已经归还。 还清了贷款。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不偿还7000元借款更为合理,判决王某向孟某偿还7000元借款。

除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外,还查明:孟某认为其接受的王某虚拟货币系他人代为抵押、变卖。 双方还同意不能打开在线虚拟货币网页,也不能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 据此,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孟某是否将7000元借给王某,王某是否以2600网络虚拟货币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印制、销售代币券代替人民币。市场流通。 无论是王某声称用虚拟货币直接抵扣其向孟某借款的7000元,还是孟某声称收取虚拟货币仅用于抵押和出售,其行为均不合法合法,孟某无法归还虚拟货币用于抵押,也无法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归还。 对于这个后果,王某和孟某都有过错。 再审法院认定,王某应赔偿孟某损失3500元。

因此,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数字货币交易纠纷问题,不同机构对事实的认定不同,从而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民事主体进入比特币。 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前述法院认为,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抵押和买卖不正当、不合法,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 两起案件结果不同的根本原因是不同机构对数字资产价值的认知不同,导致法律和政策适用上的不一致。

实践中,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数字货币交易性质的不同认定,往往会导致民事标的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事主体在进行数字货币交易时,应当慎重做出交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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